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zhs时间:2021-03-11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园区内各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2017115见附件)规定,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见附件)以及辽宁省科技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现就做好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1.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之前申报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请使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及密码登录。

2)企业之前未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过,则使用原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的用户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授权的办事人手机号)及密码登录。

2.企业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见附件4封面文件必须为红章原件,填写完成后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具体填报方式可参考《企业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附件5。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线上申报,最后一批在线提交的截止日期:20211020

3、审查和公示

企业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由沈阳市和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线进行审查工作,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至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分批汇总公示、公告。

公示通过的企业可取得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二、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打分可参考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6、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心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重要说明

1、请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评价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特别是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若符合评价条件,在当年同时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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